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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新办法

作者:黄宏星肽类激素制剂蛋白sfda对照品进口备案特殊药品进口管理进口单位办法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近期制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新办法,1.进口管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SFDA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SFDA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进口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取得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后,在办理进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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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导刊

《中国医药导刊》(月刊)创刊于1999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主办,CN刊号为:11-4395/R,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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