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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访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

作者:王霞全国政协委员医院副院长民族医药乌兰县青海法律地位红花蒙医

摘要:民族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传统)医药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认为,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立法中应该得到合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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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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