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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病原微生物广东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卫生主管部门人体健康生物菌

摘要:本刊讯 近日,广东省卫生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广东省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需实行备案管理。现已建成并开展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必须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该管理规定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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