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舟工作时间预备性事故伤害劳动行政部门生产事故行政复议吹灰灰尘污染法律责任调查核实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实际工作中,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夹杂了一些其他因素,从而改变了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性质,导致了不能认定工伤。以下案例即是由于在收尾性工作中戏耍打闹引起伤害,虽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收尾性工作几个要件都具备,但是由于戏耍打闹,改变了工作的性质,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这则案例也警示劳动者,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不出生产事故,开玩笑也要适时适度,否则玩笑开大了就不"好玩"了,伤人害己,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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