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建军工伤保险苏州用人单位医疗费用
摘要: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以此为分界,人们把2003年底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称为“老工伤”。这些“老工伤”人员在旧伤复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报销。那么,当用人单位也报不起医疗费时怎么办?这成了工伤保险工作中政府和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甚至成为“老工伤”人员的一大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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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CN:11-5708/R)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是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刊物,及时向读者传递最新医疗保险政策信息,专家学者学术论点,各地创新之谈和成果介绍等,是国家唯一的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综合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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