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试论税务机关代位权的行使

作者:龚亮税务机关代位权国家税收人的权利税收机关怠于行使人民法院

摘要:《税收征管法》赋予税收机关以代位权。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是指欠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为保全国家税收不受损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欠税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CN:11-306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刊方针,遵守新闻出版法规,不断提高办刊质量,赢得了全国广大读者尤其是大专院校师生及科研院所读者的青睐。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