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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动物防疫法》的七点建议

作者:龚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防疫工作紧急免疫接种地方政府动物疫病扑灭措施强制性临时性责任

摘要: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防疫责任 在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地方政府的防疫责任主要体现在第7条、第12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即: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在发生动物疫病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动物防疫法》第12条第2款还规定.“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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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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