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保护创作过程智力活动学术价值著作权法科技期刊自然科学
摘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特定内容的智力创作 作品是直接从事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活动的智力劳动的产物,而不是其他智力劳动,如技术发明的产物。作品表达的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思想、理论、概念、感情、情节、人物形象等内容.而不是其他智力活动,如商标、专利设计的内容。2.具有独创性这是受保护作品最主要的特征,也是受保护作品所具备的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自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创作、反映了自己的个性与特点。当然,在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并不排除作者对素材的收集,学习、参考他人的作品。但是,作品的结构、表达方式一定要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抄袭、剽窃产生的“作品”由于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独创性”不等同于“创新性”(或“新颖性”),后者是专利产品的必要条件。“独创性”强调的是“独立创作”,侧重的是对作品结构、表达方式是否具有个性进行判断,至于作品的思想、内容是否达到了“创新”(即“首创”)的高度,则不是《著作权法》所关注的。当然,对于首发在学术类或技术类科技期刊上的作品,按照行业习惯,还是要求其内容应该具有“创新”的成分即要有“原创性”,否则,就不具备发表的学术价值,并且会对期刊的学术水平产生不良影响。这种行业习惯显然是高于《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要求,但这是由学术类、技术类科技期刊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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