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洁门诊退药原因分门诊西药房用药安全药事管理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退药情况
摘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由于医院门诊治疗中存在诸多特殊情况,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屡有发生。在为患者办理退药的过程中,发现退药例数较多,数量较大,原因复杂,不仅给药房的正常工作增加了压力,也为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我们对本院门诊西药房2007年10月~2008年4月的退药情况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