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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摘要: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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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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