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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外商投资企业法如何与WTO接轨

作者:王金玉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形态立法体系限制wto企业组织形态剩余

摘要:我们应该从立法体系上梳理一下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不能游离于《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组织形态之外。应当将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问题归入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其次,再把外商投资企业剥离后剩余的部分即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限制、监管等部分合并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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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

《中国外资》(CN:11-307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外资》杂志成立以来,以"中外决策者首选商务读本"为目标,在宣传中国招商引资政策,促进外商投资,维护在华企业权益,介绍外商在华投资及其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全国各地政府与外资企业互动沟通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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