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金玉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形态立法体系限制wto企业组织形态剩余
摘要:我们应该从立法体系上梳理一下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不能游离于《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组织形态之外。应当将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问题归入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其次,再把外商投资企业剥离后剩余的部分即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限制、监管等部分合并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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