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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研究

作者:周锁成 薛瑞麟倒卖文物罪犯罪对象倒卖合法收藏非法买卖文物罪

摘要:鉴于司法实践中沿用投机倒把罪规制倒卖文物的犯罪行为的做法,有违世界通行的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刑法增设了倒卖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的“倒卖”应该结合法条上下文以及立法目的理解为买进卖出(包括为卖出而收购、运输、贩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倒卖文物罪与合法收藏文物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的不同。废除倒卖文物罪,设立非法买卖文物罪,以便于更好地打击破坏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处置、流通秩序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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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季刊)创刊于2006年,由国家文物局主管,中国文物学会;故宫博物院主办,CN刊号为:11-5285/K,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人文社科三大学科领域,是反映我国文物保护与研究成果唯一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具有把握国家政策与引领行业规范、总结学术成就及推动学科建设的地位与作用,在文博界和文化艺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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