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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化探讨

作者:王囤保; 李铁军; 齐进兴; 刘金榜法益保护刑法的谦抑性

摘要:在以“民生刑法观”及“风险刑法”理论指导下,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删掉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使得该罪从具体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不断,“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及“陆勇案”更是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从刑法所保护的该罪法益和刑法谦抑性这两方面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化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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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

《中国卫生法制》(双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CN刊号为:11-304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个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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