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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罪名认定

作者:刘焱传播艾滋病故意伤害罪重伤

摘要:对特定人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罪名认定一般有传播性病罪说、故意杀人罪说、故意伤害罪说和建议增添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说。艾滋病并非性病。其致人死亡的效果,从当前医学快速发展、艾滋病已开始并将具有一定可控制的角度看,将逐步远离故意杀人的一般社会观念,因而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将越来越不合适。病毒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与钝器伤等一般伤害具有一致性,将该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予以规制大体能够实现罚当其罪,其合理性会逐渐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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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

《中国卫生法制》(双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CN刊号为:11-304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个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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