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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法制化

作者:窦家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责任追究行政救济

摘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追究,打破以往责任追究机制不全、重政纪责任轻法律责任、重组织责任轻个人责任、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的缺点,依法进行执法责任追究。当前体制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可能会受到民生的重要、立法的科学、舆论的牵制、评议的导向、救济的力度加大等因素的影响,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准确适用法律规范,避免执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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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

《中国卫生法制》(双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CN刊号为:11-304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个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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