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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由谁实施行政处罚

作者:刘德生人工终止妊娠行政处罚选择性别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为医学第二人民医院江苏省

摘要:1案情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助理医师。被告:江苏省某某市卫生局。江苏省某某市村民王某于2003年10月生-女孩,因其夫妇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2006年3月23日,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再生一个孩子。2005年11月,王某怀孕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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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

《中国卫生法制》(双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CN刊号为:11-304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个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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