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雪倩法律地位民事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诉讼人身损害
摘要: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低于一般民事赔偿的标准,为获得较高赔偿,患者都不愿以医疗事故而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医院为规避因医疗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往往也不愿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仅以不构成一般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由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的概念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正在被逐渐边缘化。 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其法律地位提升为特殊法,修改医疗事故一词为医疗过错,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或“医疗损害处理法”,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以彻底消除司法审判中民事法律规定与行政法规规定相相冲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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