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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建设的法制安排及其场域

作者:郭小冬道德立法义务道德公共道德

摘要:既有的研究成果对道德立法的结论呈现两个极端:要么坚持"法律不能干涉道德事务",反对道德立法;要么坚持"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坚决拥护道德立法。道德立法是必须且必要的,但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以或有必要成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本身具有层次性。只有那些在性质上与法律规范具有同质性的道德规范才能够被法律确认和吸收。道德立法的场域应当限定在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与职业道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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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CN:12-128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重点刊登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前沿性学术论文;探讨当代国际经济、政治、科技和社会思潮的优秀文稿;具有实用价值和决策参考调研报告;首次披露的历史文献资料;有关天津改革开放特色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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