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翼飞宅基地名义户口所在地行为他人房屋所有权夫妻关系经济发展
摘要: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于A村(甲户口所在地),但乙户口仍保留在娘家B村。因B村经济发展向好,甲便筹划在B村开超市赚钱,因乙户口仍在B村,便假借乙名义向B村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为乙。之后甲在该处宅基地建房经营超市。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现甲以超市系两人共同出资修建,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两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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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CN:11-1351/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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