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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登记土地,不宜视为非法占地

作者:王发荣土地使用者非法占地违法占地土地管理局第69条人民政府土地证书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摘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按照该条规定,未办理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土地按违法占地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明显不当,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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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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