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顺祥土地资产划拨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用地单位人民政府划拨土地管理机关管理史
摘要:划拨用地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第一次提及与划拨有关的文件当是1958年出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文件规定,用地单位在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等资金后,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拨土地。1982年国家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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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CN:11-1351/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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