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瑜璟ipo行人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控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摘要:上一期我们分析了基于业绩连续、稳定的考虑,IPO申报前3年或者2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变化。除此以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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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CN:11-395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石油和化工》主要是登载石油、石化和化工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改革、政策、管理、发展、市场信息及热点问题、环球行业动态等重要文章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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