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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修订

作者:陆民敏强制报废制度运输船舶黑龙江水系修订报废年限国家经贸委船舶所有人删除文件

摘要:近日,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决定,对原《关于〈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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