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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审判程序中被害人的职能

作者:薛雨芊刑事审判程序被害人诉讼结构诉讼主体诉讼职能

摘要: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不应只关注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及相关权利,还应明确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能。研究被害人的职能问题可以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入手,即通过确定诉讼主体在诉讼结构中的位置来判断主体所承担的诉讼职能。被害人在刑事审判程序的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中原本承担着控诉职能,但由于国家公诉原则的出现而被检察机关所取代,应该让被害人回归原有的位置。虽然这样控诉的位置上会出现两个诉讼主体,但他们可以通过合理分工来共同行使控诉职能,即让被害人承担监督型的控诉职能。明确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的监督型控诉职能,有利于重新审视和完善有关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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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CN:14-134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现已更名为《三晋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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