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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的思考

作者:胡燕佼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撤诉

摘要: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使案件“案结事了”的做法近年来被广为推崇。然而,由于协调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使得该结案方式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也不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应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制作格式化诉讼协调和解的法律文书、限定“协调和解裁定书”的适用范围、确立瑕疵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等,真正发挥协调机制对行政审判职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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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CN:14-123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理论旗帜鲜明、思想观点严谨、学术见解新颖为特点,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促进党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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