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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四——财产收益条款之股份转让征税原则

作者:高金平税收协定股份转让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扣缴义务人股息所得源泉扣缴征税权股权转让所得

摘要:2010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收益,该股份50%以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该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001年UN范本对此表述为:转让一个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以在该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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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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