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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零部件或产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进项税额三包服务零部件产品抵扣企业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费用汽车变速器制造企业专业生产售后服务组成部分税前列支销项税金视同销售税务局公司

摘要:钟税官:本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变速器的制造企业。产品出厂后,在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及产品。本公司认为,产品的三包服务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所发生的三包费用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费用的一部分,是允许税前列支的,因此,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零部件或产品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或者不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金。而当地税务局认为,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不能抵扣。请问钟税官,税务局的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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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中国税务》(CN:11-117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税务》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力度,在继续保持税务法规公报全面及时刊登的同时,增强报道的深入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意识”的灌输和引导,在宣传内容和形式上力求贴近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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