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俊娇非货币性交易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调整会计处理资产公允价值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双方支付补价交换比例应当
摘要: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税务》(CN:11-117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税务》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力度,在继续保持税务法规公报全面及时刊登的同时,增强报道的深入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意识”的灌输和引导,在宣传内容和形式上力求贴近读者。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人气 20427 评论 54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8278 评论 50
省级期刊
人气 5122 评论 24
人气 4760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