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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之间如何建立长效应急救灾协调机制

作者:邓国胜抗震救灾社会组织协调公益慈善事业社会选择重建阶段制度化行政干预

摘要:从汶川到芦山抗震救灾,客观地说,各方面的表现都有很大进步。比如说,政府没有再指定专门的募捐机构,这标志着中国救灾募捐机制从一种行政干预机制走向社会选择的救灾募捐机制。这有利于救灾募捐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再比如说,中国的慈善组织也从汶川时没有救灾响应制度、非专业的救灾,到芦山走向一种有准备、有救灾响应制度的、更专业的救灾,这都是可圈可点的进步。当然,在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与社会组织自身的定位不是很清晰、社会组织之间分工不是很明确有关。比如说,根据各个社会组织的优势,明确自己在抗震救灾中的定位。哪些社会组织适合参与紧急阶段的救灾工作,哪些适合参与过渡安置阶段的工作、哪些适合在灾后重建阶段发挥作用,而不是所有的志愿者、社会组织都一窝蜂挤在紧急救灾阶段,而到了灾后重建阶段,真正需要大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时候,却少之又少。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量社会组织缺乏制度化的参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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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CN:10-109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社会组织》的宗旨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反映社会组织改革实践,促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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