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青航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制度行政许可双重许可
摘要:民办非企业单位须通过设立行为获得法律上的人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原则是许可设立主义,在其设立过程中,须至登记管理机关处办理登记,该"登记"的性质为行政许可。但法律同时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权之性质亦是行政许可。二者构成一种双重许可模式。当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双重许可体制被广为诟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许可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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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CN:10-109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社会组织》的宗旨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反映社会组织改革实践,促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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