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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至清代同族共有资产的法律性保护

作者:中岛乐章同族宗族族产祭产墓地山林经营法律性保护

摘要:本文对宋代至清代保护同族共有资产的立法之变迁做一概观。北宋末期,墓地、坟树、祭产等被全面禁止买卖。南宋时期更加现实地针对子孙共有资产的盗卖,规定了有限期的无效化,但在元代又全面禁止墓地、坟树的买卖。明初对于这些同族共有资产的保护法令消失,至万历年间才禁止墓地的不当买卖、单独买卖。乾隆年间,全面禁止买卖主要坟树,同时祭产、义田等的单独买卖也被禁止。到了嘉庆年间,共同经营者单独出租山地也被限制。宋代以后经过人口增加、开发的进展等,对于支撑同族共有资产秩序的立法需求相当大。清朝也针对这些社会要求,对族产的稳定运作给予了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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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历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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