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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性差异”与清代刑案律例施用矛盾——以刑部与督抚争议为中心的研究

作者:姚旸犯罪构成刑案理解性差异

摘要:"犯罪构成"是用以确定某项犯罪成立的基本特征。清代刑案审理中,由于施用律例精神不同,以及律例本身存在缺陷,刑部与地方督抚之间时常对"犯罪构成"作出不同理解而致生分歧。双方在通过"犯罪构成"甄别罪名与罪刑时产生的矛盾,正可折射出清代中央与地方官员在对待律例施用,处置"情"、"法"关系方面的纠葛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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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历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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