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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作者:蔡鑫跨国公司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环境侵权民事赔偿机制国际社会环境损害国际条约

摘要:武汉大学法学院2006级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蔡鑫撰文指出:跨国公司环境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一些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高危险活动,国际社会缔结了专门条约规定其国际民事责任,这类条约主要涉及核能与海洋石油运输等领域。但与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相比,国内法中与环境损害有关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更为发达,环境事故各方也都倾向于通过民事赔偿机制来平衡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美国为首的跨国公司母国,通常通过国内立法来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行为,一旦发生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法院在接受诉讼后往往直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法理追究跨国公司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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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CN:11-113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学府和国家智囊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依托,以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主要的作者队伍,重点发表探讨当代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学术论文,内容涵盖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诸如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逻辑学、法学、社会学、文学、语言学、新闻学、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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