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保成窦娥桃杌冤案证据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法律与文学
摘要:本文对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一文提出商榷,主要观点是:1.在元杂剧《窦娥冤》中,桃杌把窦娥判斩并不如苏文所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的“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2.在法庭上,原告张驴儿的陈诉并不比被告窦娥的申辩更可信;3.即使在古代,窦娥在刑讯逼供下承认“药死公公”也不能称为“证据之王”;4.窦娥的冤案不是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造成的。文章提出,在进行“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时,务必要注意二者的区别,切勿步入误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