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岳纯之隋唐五代借贷契约法律控制
摘要:隋唐五代借贷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重要的还须有借贷方提供的担保和将已达成的协议制定成书面契约.借贷契约大致包括五项内容,即借贷事由条款、借贷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约人、担保人乃至见证人的签字画押.借贷契约一般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契约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各种史料提到的违约行为主要有迟延、不履行或不如约履行以及欺诈.隋唐五代各朝原则上实行契约自治,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统治、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也对借贷契约进行了控制,包括对借贷主体的控制、对借贷利息的控制和对借贷契约履行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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