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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临时监护责任(上)

作者:蒋卫君流浪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保护机构救助民政部门人民政府第43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该条文实施后在学术界引发了各种讨论,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何行使以及由谁行使的难题。而且,对于临时监护责任的性质、临时监护责任与监护权之间的关系、临时监护责任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等问题,研究也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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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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