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行香港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市中心支行债券利息发行机构管理办法
摘要:<正>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下称清算行)汇入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金融机构。发债机构可将人民币汇至香港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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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告》(CN:11-4159/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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