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支行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管理部交通银行电子式暂行办法贷款合同
摘要:<正>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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