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上限外币存款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城乡信用社利率调整外资银行外汇业务城市商业国家
摘要:<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2月28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表)。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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