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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业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营业管理部分支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市场退出

摘要:<正>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及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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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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