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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企业社会责任的康德主义辩护

作者:文跃然 解本远企业社会责任可普遍化原则尊重人完全责任不完全责任

摘要:康德主义者通过诉诸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和尊重人的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辩护,但可普遍化原则至多为企业承担完全社会责任提供了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尊重人的原则能够为企业承担完全社会责任提供辩护,但是无法为企业承担不完全责任提供辩护,因而只能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一种有限度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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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CN刊号为:11-1476/C,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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