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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出差期间散步因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王穆英; 本刊编辑部工伤认定心源性猝死散步最高人民法院出差员工死亡证明

摘要:编辑,你好:我丈夫生前系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两个月前,他受公司指派前往外地洽谈业务。在与对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次日正式签订合同后,他当晚入住到宾馆,随后按通常的生活习惯外出散步,期间突然倒地。不到10个小时后,他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表明,他系死于心源性猝死、梗死、窒息死亡。公安机关通过尸检,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此后,我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却认为,我丈夫突发疾病发生在散步过程中,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或者公司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请问,该理由成立吗?王穆英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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