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合同终止后的收入属不当得利

作者:郭海滨不当得利合同终止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仲裁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收入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2012年8月30日,某协会向冯某三人发出待岗通知书,并告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待岗期工资,没有明确待岗期限。冯某三人遂以协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为由,于2012年9月6日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协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11月9日,仲裁委裁决由协会向冯某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劳动仲裁申请日,即2012年9月6日确定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冯某三人不服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额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3年5月17日,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CN:11-594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时党和国家劳动保障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准确传达劳动保障重要工作部署,权威解读劳动保障最新政策法规,全面报道各地劳动保障工作的最新动态,深入探讨劳动保障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是党政领导干部、劳动保障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工会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学术研究机构掌握与了解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必备读物。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