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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及时调解维权

作者:顾荣庆劳动监察大队工程项目部集体上访劳动保障监察建筑商资金支付用人单位调查分析监察条例劳动报酬

摘要:<正>[案例]阜阳籍陈怀民等11位民工,于2004年8月26日来到寿县某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承包人张某每月仅给陈某等11名民工400元作为生活费,但从未发放工资。2004年12月20日,这批阜阳籍民工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集体上访。县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分析,决定实施行政调解。首先说服这批民工先稳定情绪,回工地尽快复工,同时责成该工程项目部代表李某尽快筹集资金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于农民工对陈某失去信任,不愿继续留在该工地做工,而工程项目部代表声称拖欠的工资要到2005年1月15日时才能解决,一时双方调解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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