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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机构资格保险经办机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暂行办法投资管理行政许可资格申请基金管理机构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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