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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内退改档案不应该

作者:朱元华法定退休年龄内部退养基层供销社公安派出所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费户籍所在地退休手续年满经查

摘要:<正>[案例]王某(女)1973年8月参加工作,系某基层供销社职工。2001年5月,该企业在实施“两改一转”中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养,企业为其缴足养老保险费,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王某认为自己的实际出生年月应是1955年2月,已年满46周岁,距国家规定50周岁退休只差4年,完全符合内退条件,享受本单位的内退待遇。并于6月通过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户口本、身份证原来记载的出生年月1957年2月更改为1955年2月。王某以此为由,多次上访到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更改其档案年龄,享受企业内退待遇。然而,企业劳资人员对王某解答的意见是:国家有文件明确规定,在实行操作中应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依据,档案不能随便更改。对此,王某于2001年6月,以其所在单位不负责任,致使其档案年龄记载错误为由,多次向劳动保障业务协调办公室上访并投诉,要求确认其真实年龄且办理内退手续,追补因对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误导致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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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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