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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之司法与政策应对——以最高法“指导案例号18号”和第8次《纪要》为视野

作者:问清泓末位淘汰指导案例18号

摘要:“末位淘汰”不属于法律范畴,它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手段。许多用人单位都将“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同等看待,这是非常有害的误读。我国“末位淘汰”指导案例之参照效力与《纪要》之内部效力基础都特别薄弱,并不能解决“末住淘汰”的根本问题。克服缺陷应当从劳动立法与劳动政策上进行。“末位淘汰”指导案例与《纪要》“升华”之路径是:第一。构建我国劳动法之“成文法+判例法”模式,将指导案例“升华”为“判例案例”,实现成文法与判例法之融合;第二,构建我国劳动法“劳动政策+劳动立法”模式,合法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各种不同而复杂的“末位淘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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