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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进路:环评审批中如何引入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

作者:楚晨环评审批公众参与环境公益公众环境保护权利环保部门

摘要:从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环评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常常表现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程序,需要遵循行政法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是否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听证参与人的判断标准,以及围绕不同主体间利益冲突为中心的听证内容,使得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更易注重对私人利益纠纷的解决。事实上,环评审批部门作为公权力主体,本身具有维护环境公益的义务。而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的引入,能提高审批部门环境公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基于此,本文从利益角度分析,提出目前体制下的环评审批中,需要引入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渠道。随着多元化环境治理理论的发展,公众的主体作用愈加突出。2015年《环境保护法》对公众环境保护权利的重视,为公众保护环境公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权利依据。结合2019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望在环评审批过程中真正为公众打开基于环境公益的参与入口。为了将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除了通过法律解释寻找法律规范的相关依据之外,还需要有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引入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路径。这种路径包括专门制定一部基于环境公益的环评审批公众参与程序的平行模式,以及在现有的以私人利益保护为主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增加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方式和程序性规定的融合模式。通过对二者优劣的分析与比较,认为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融合模式更加符合中国目前国情。另一方面,在制度上予以跟进。具体而言,在现有参与制度的基础上,从信息公开范围及内容的扩展、环评范围外公众参与主体的引入、参与方式的优化方面融入环境公益保护参与程序,并为环境公益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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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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