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显明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按照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