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映春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法律适用公司僵局
摘要: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在第183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中小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可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以保护其利益。但是司法解散是对公司自治性的严重挑战,如何在平衡相关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保证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和适宜性.以及如何完善与第183条相适应的有关措施,是亟须明确的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CN:10-131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从创刊起就以“学术需要创新,创新需要青年”为宗旨,把握时代的脉搏,关注现实,关注青年,力争追求青年问题研究的高品位。
省级期刊
人气 753187 评论 72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2435 评论 58
人气 536445 评论 49
人气 484010 评论 71